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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来源:财政部添加时间:2018/11/27 点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会[2017]17号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

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产生的收入为

基础计提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第4号准则的上述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

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

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

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

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本解释施行前已确认的

相关固定资产未按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金额,也

不计算累积影响数,自施行之日起在未来期间根据重新评估后的折旧方法

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