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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4 点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

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

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在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第二章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

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

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对特定资产的估价;

  (二)对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

  (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五)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

因素:

  (一)项目组成员对所涉及事项具有的知识和经验;

  (二)根据所涉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预期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章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第七条  在计划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专业胜

任能力,包括考虑:

  (一)专家是否具有适当职业团体授予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许可证,或是

适当职业团体的会员;

  (二)在注册会计师寻求审计证据的领域中,专家的经验和声望。

  当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依赖会计师事

务所的招聘和培训系统确定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而不必就每一项审计业务

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客观性。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专家的客观性受到损害的风险将会增加:

  (一)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

  (二)专家在其他方面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经济上依赖于被

审计单位或投资于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如果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或客观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

与管理层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

计证据。


                                              第四章  专家的工作范围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

范围可以满足审计的需要。

  如果专家受雇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对专

家的职责范围作出规定的书面文件,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该书面文件通常

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二)对专家报告所涵盖的特定事项的概述;

  (三)专家工作的预定用途,包括可能向第三方告知专家的身份和参与

程度;

  (四)专家接触适当记录和文件的范围;

  (五)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的说明;

  (六)对信息保密的要求;

  (七)专家拟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如果书面文件中未明确说明上述内容,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专家沟通,

以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项目组讨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时,是否邀请专家参与讨论。


                                         第五章  评价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将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

工作的适当性,包括评价专家工作结果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反映或

支持相关认定,以及考虑下列因素:

  (一)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二)专家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与以前期间的一致性;

  (三)专家工作的结果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

计程序的结果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在考虑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适合具体情况时,注册会计

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询问专家为确信原始数据是否相关和可靠而实施的程序;

  (二)复核或测试专家使用的原始数据。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对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

负责。

  注册会计师不具备 与专家同等的专业技能,对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法

提出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选择的假设和方

法,并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专家选择

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

  第十五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未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专家

工作结果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讨论;

  (二)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包括聘请其他专家;

  (三)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

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第十七条  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

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专家

的同意。如果专家不同意而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及,注册会计师应当

征询法律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