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与免税的区别
来源:增值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近日,某自来水公司会计咨询,该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按用
水量同时收取了水资源费和生活污水处理费,在开具发票及申报增值税
时有何不同?笔者认为,按现行规定水资源费属于增值税的不征税收入,
生活污水处理费属于的免税收入,两者在税务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
水资源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
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明确规定,原对城
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
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
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
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十一条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指用
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的情形。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
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
这部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不能放弃也无需备案,发票税率
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污水处理费的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收取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是否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果选择适用免税优惠
政策,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只能
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一栏可以填“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也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六条规定,声明放弃适用免税优惠政策(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
请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可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并作增值税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不征收入与免征收入虽然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
两者开具发票时对分类编码和税率的选择及是否作纳税申报,都有很大的区别,
千万不要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