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来源:企业所得税添加时间:2018/11/15 点击:
关联企业间互相借款的行为经常发生,借款利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税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实际经营业务的复杂性,经常会
成为企业重大的税务风险点。实体企业从关联基金公司借款的业务,有三
个关键环节,决定了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A房地产集团,注册资本1亿元,因项目发展需要,2017年1月1日向其
关联方B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借款3亿元,年利率10%。2017年底前,A
公司3000万元利息已支付完毕,并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3月,A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认为该利息支出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是税审人员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尤其是利率确认的
问题。那么,从关联的基金公司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才能全额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
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目前对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定义,财税部门并没有明确,各地税
务局也存疑义和不一致的理解。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发布了《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下列机构属于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
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合伙企业。因此,笔者认为,能否以这个法规为
依据,认定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属于利息支出扣除中所指的金融企业。
独立交易及实际税负的把握
由于A、B公司是关联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这里涉及两个
问题:
一是独立交易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
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
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即独立交易下,关联
方的利息支出可不受关联方“债资比”的限制。需要注意,关联方要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以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其中,税负的要求,是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
二是利率的确定。在独立交易原则下,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核心
是利率(包括按贷款基准利率及上浮利率),即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本案中A公司的借款利率是年利率10%。A公司认为,根据调查到的情
况,所在省份市场上的贷款利率,基本都是基准贷款利率(目前为年利率
4.35%)上浮10%~30%,更有上浮50%的情形,而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成本有时
甚至达到了年息9%~13%,因此10%的年利率是合规的。但是,笔者认为利率
是否合规,A公司需要取得证据资料。
对于合规利率的取证,根据笔者调查,虽然税法规定“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
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都可参照,但是企业取得合法证明还是比较难。
传统上的证明佐证必须是公告性质的正式文件,而并非网站宣传广告性资料。
据笔者了解,企业多是引用央行的公示,同时尽量收集市场上的实际利率情况
(包括上浮幅度)。但是,这里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问题,比较难以取证。实
践中,有些企业会去寻找信托公司、中小银行、信用合作社(或由此改制的商
业银行)等类似机构,因为这些机构的资金有限,往往贷款利率偏高,于企业
有利。甚至个别企业,会故意找到一个关联方或者第三方去银行贷款,以便于
取得利率的佐证。由于各地税务局对“同期同类”利率的认定不完全一致,有个
别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税审报告,予以鉴证,作为佐证材料之一。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将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用,支付利息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
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如果企业与主管税务部门做了预约定价
安排,则可避免纳税调整的风险。因此,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同时
尽量完备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