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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保理业务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28 点击:
        实务中,企业需要资金,以折价方式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折价转让应收账款,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


        案例

        A公司按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

款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实际收到转让价款95万元。

A公司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差额5万元应如何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二条的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

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

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其中,应收及预付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各

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

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

《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第五十条规定,

对于《管理办法》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结论

        结合实务中常见的折价转让形式,对于不同形式的折价转让,其税务

处理的方式不同。


        对于卖断式转让,即未来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卖方不负责追款,也

不向应收账款购买方承担任何偿付义务,折价转让所产生的差额应属于资

产转让损失,应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附追索权的转让,即未来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卖方需承担偿债

义务,转让应收账款的折价实质为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

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其支出发票(包括

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此时,纳税

人需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相应差额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建议纳税人,对财产转让损失的申报处理,还应关注相关资料

留存备查的最新规定。由于《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应收账款转让损失作出

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损失应如何作税务处理也有不同意见,

建议税务机关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