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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处理子公司变分公司税收问题,减少企业资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07 点击:
                优化处理子公司变分公司税收问题,减少企业资产损失

        在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

        2017年,A公司将其下属的三家长期亏损的全资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

在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内部就改制过程中发生的

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发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应视同母公司收回投资,然后再

设立分公司。其投资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销清算,因此,

投资收回发生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改制其实是母公司吸收合并三家全资子公司,

然后用子公司资产成立分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

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

账面价值计量,不影响损益,也就不会发生损失。而且,子公司改制为分

公司,资产仍在集团内部,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资产并未实际处

置,也就没有实际发生损失。分析


        这笔资产损失是否已经发生?到底能否在税前扣除?笔者所在事务所

经过讨论,认为首先应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三家子公司在存续期间是独立法人,法律上应当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负

债。注销清算环节,子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并进行公告。一般情况下,其债权债务在公司依法履行注销清算手续后即

宣告消灭,母公司作为股东,收回剩余财产后不再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

而吸收合并的情形下,合并方要承继被合并方的所有资产负债,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吸收合并而消灭。


        所以,A公司将其下属三家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到底属于直接注销

清算还是吸收合并,首先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告等相应的法律文

书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判定。其次,母子公司虽然同属一个集团,

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剩余财产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正是属于因

子公司注销清算所导致的资产处置,不能将子公司资产是否仍在集团内部

使用作为是否实际处置的依据。最后,母公司作为股东,发生的损失会计

上确认的是股权投资损失,是初始投资成本与实际取得剩余资产的差额,

而不是变卖子公司资产形成的资产处置损失。


        从所得税处理的角度来考虑,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没有直

接规定子公司转为分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但其第四条规定,企业由法人转

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这一规定在本案

例中可以作为参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也规定,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

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子公司改制为分公司,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母公司投资收回,子公

司进行清算分配。由于子公司已经注销清算,母公司收回投资发生的股权投

资损失,属于税法上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结论

        重组中“消除”子公司,要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单纯从所得税处理方面考虑,若子公司有税收优惠或未弥补亏损,则采

用吸收合并的方式可能具有一定优势;如果要在母公司层面将对子公司的投

资损失在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则注销清算子公司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