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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1/17 点击:
        日前,在工作中发现,医疗器械研发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日渐受到企业关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

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

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

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

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临床试验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的重要阶段,也是验证产品安全有效

的重要环节。但临床试验风险高、周期长、费用高,这已经成为医药行业

的共识。据统计,一个产品的临床试验费用,占研发总费用的50%左右,

且近年来随着临床试验法规的变革,该比例更是逐年提高。


        其中,应用于人体植入、可吸收、动物源性等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疗器

械,属于三类医疗器械,在研发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临床试验。以第三类医

疗器械心脏支架为例,按照目前注册法规的规定,至少需要1000例临床试

验,每例临床费用至少上万元,且风险水平甚至高于新药临床试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

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费允许加计扣除。据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

围中,仅包含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这导致实务中,同样是高风险的

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费,在依法归集研发费用时只能被纳入“其他费

”科目进行核算。


        对“其他费用”的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

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

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

相关费用的限额时,计算公式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

发费用之和×10%÷(1-10%)。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指119号文件所列举的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

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当其他相关

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

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如此,

能够参与加计扣除的医疗器械临床费就微乎其微。


        以所在公司为例,每年发生的介入栓塞、硬脑(脊)膜封闭等人体植

入性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发临床费用高达几百万元,而项目本身年度直接材

料和对照样品检验性等费用较少,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加

计扣除的临床费用仅十几万元。


        在整个国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上市过程中,临床试验因其难度大、

实施周期长,导致临床试验费用高。不仅如此,临床试验的结果未知,甚

至会出现失败。投入巨大,且风险高,使得国内医疗器械厂商不敢轻易研

发高端医疗器械。


        因此,建议将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费用全额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这不仅能减轻企业负担,而且能激发医疗器械企业的创新活力,为医

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增添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