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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考虑因素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2/19 点击:
        纳税人在考虑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多方面进行考虑再做出选

择。其中,商业因素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企业尤其应该考虑到: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决策,是否会影响客户的合作意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公告,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

人的时限,从2018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前。这意味着,

2018年未来得及转登记的纳税人和2019年仍有需要转登记的纳税人,又

获得了新的机会。对于这一延续性政策,有关专家提醒纳税人,如果确实

需要转登记,一定要抓住这个时机,同时还应有效防范纳税人在2018年转

登记时出现过的税务风险。


        转登记政策延长一年

        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

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

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

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规定,不仅仅是2018年转登记政策的简单延续,而且扩大了政策

受益面,将转登记优惠的受益对象扩展到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

项政策发布后,各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纷纷转登记,税负得到了显著

下降。但与此同时,企业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4号公告

发布后,希望有相关需求的、以营改增业务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吃透政

策,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尽早享受减税红利。”4号公告解读

明确,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

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

规模纳税人。


        尽量避免盲目转登记

        33号文件发布之后,未经测算盲目转登记,是相关纳税人面临的最主

要税务风险。汤敏告诉记者,一些纳税人认为,33号文件出台的目的就是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只要转登记就一定是有利的。基于这样的认知,

不少企业未结合实际进行认知测算,直接进行了转登记。


        例如在2018年8月,A市某建筑企业到税务局办理转登记业务,在办理

当天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表示,这个转登记的政策对他们这种人工

成本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的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是,时隔一个月

后,李先生又到税务机关咨询,如何才能转回一般纳税人。


        原来,建筑企业的客户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绝大

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且有着需要大量进项税额来抵扣的特点。李先生将

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虽然能从税务机关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

其客户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幅下降。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李先生公司

购买100元的产品,原能获得价税合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元用于抵扣,

但现在只能获得税务机关代开的10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大部

分客户都停止了与李先生公司合作,转而与能提供适用16%税率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建筑公司合作。


        基于此,建议纳税人在考虑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多方面进行考

虑再做出选择。其中,商业因素应该是企业考虑的首要因素。企业尤其应该

考虑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决策,是否会影响客户的合作意向。


        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呢?对于利润率

很高且客户抵扣进项需求不高的企业,转为小规模企业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

择。具体来说,利润率很高的企业,一般销项税额都会远大于进项税额,那

么,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很可能大于3%。此种情况下,企业可考虑转登记为

小规模纳税人。


        部分企业误以为转登记当期即可按照小规模企业标准核算,这是不对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

缴纳增值税。


        同步考虑小微企业优惠

        除关注以往风险外,提醒企业,应该结合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的最

新政策,全面盘点自身销售额,实现税收优惠的叠加效应。


        “盘点销售额时,应关注差额征税和销售额口径,如果达到小微企业的

标准,那么企业转登记后可以免缴增值税。”具体来说,应关注差额后的销

售额。4号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也就是说,如果旅游业、建筑业等

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有转登记需求,在核定是否满足销售额需求时,应

以差额后的结果作为判定免税的依据。


        同时,相关纳税人还应关注销售额的口径。此前,按照销售货物、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分别适用每月3万元的销售额标准。

现在,4号公告将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其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也就是

说,相关企业如果在转登记前,可以将所有业务的销售额合并判断是否超

过每月10万元的标准,如果低于每月10万元的标准,则可以享受小微企业

免缴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