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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以物易物并不能减少纳税义务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6/17 点击:
        实务中某些公司用餐饮收入及购进的酒水抵房屋租赁费,未确认销售收

入,存在税务风险


        案例: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

        税务人员在对Y餐饮有限公司开展辅导的过程中发现,Y公司2016年

~2018年“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分别为31.33万元、56.59万元、84.27万元,

连年增长且数额相对稳定。


        在核对Y公司2018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时,税务人员发现当年12月有

一笔金额为20万元的贷方发生额。通过查阅相关记账凭证,发现其对应科目

为“管理费用”,附列资料为B公司开具的收据,品名是“租赁费”。


        追溯以往年度账册凭证,税务人员发现,Y公司2016年、2017年也存在

相同事项,同样是B公司开具的租赁费收据,且均发生在当年12月,金额分

别为10万元、20万元。三个年度共计50万元的租赁费都没有支付,显然不

合常理。

 
        分析:用房租抵招待费

         针对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税务人员详细查看了Y公司2018年成本费用

科目,考虑到一次性大额费用支出等特殊情况,提取了日常采购、发放工资、

支付租赁费等经常性支出项目,再结合餐饮业经营特点和利润水平,测算得

出其2018年销售收入,并与实际申报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发现存在一定差额。

使用同样的方法,税务人员对前两年度的销售收入进行测算,结论相差无几。

Y公司负责人不认可测算结果,强调公司每月都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并解

释挂账原因是企业资金回笼不足,经营压力大,暂时无力支付,声称已与B

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按照借款支付利息。


        税务人员转而向B公司进行核实,要求其说明租赁费收据的具体情况。

经过宣传辅导,B公司承认双方实际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34.83万元租赁费

收入抵消了其在Y公司发生的日常招待费用,其余15.17万元则在2018年12月

通过收取Y公司提供的一批白酒作价抵账。至此,Y公司才不得不承认少申报

销售收入的事实。


        根据规定,Y公司未确认销售收入5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4.06万元,税

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并要求企业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一并对

B公司应补缴税款进行了处理。

提醒:业务模式掩盖不了纳税义务


        往来科目因其涵盖内容的复杂性,往往成为企业税务风险易发、多发区

域。而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业务模式比较隐蔽,容易使企业产生侥幸心理。

企业财务人员应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实时更新业务知识,强化税务风险

防控,规范税收会计业务处理,确保记账凭证能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