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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两处兼职所得,个税怎么计算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12/03 点击:
一些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事
宜。其实,只要掌握好要领,从两处取得兼职所得,个税计算并不难。

案 例
张三是某集团的营销高管,兼任集团公司下属A、B两家公司的营销总监。2019年,A、
B公司每月各向其发放工资1万元。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选择在A公司缴纳,且个人
承担部分为每月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张三向笔者咨询,年度终了
后,自己是否还需补缴税款?

分 析
现实工作中,不少群体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采取累计预扣法按月预缴,并
按照公式计算全年累计预扣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
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
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
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那么,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来说,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呢
?其中,对于累计扣除费用部分,可由扣缴单位在每月预扣预缴税款时,按每月5000
元的扣除额计算扣除。累计专项扣除费用部分,应由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扣缴单位,作为专项扣除费用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如果因个人在其他单位缴纳而未
在本单位缴纳的,本单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专项费用扣除。
最值得关注的是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
,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也就是说,对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双方需就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在何处扣除达成一致。

结 论
张三从A公司获得工资、薪金,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1
500×12-3000×12=6000元,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6000×3%=180
元;从B公司获得工资、薪金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5000×12=60
000元,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张三个人所得税=60000×10%-2520=3480元。
A、B公司合计全年累计预扣预缴=180+3480=3660元。张三全年所得合并后,个人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12-5000×12-1500×12-3000×12=126000元,
应纳税额=126000×10%-2520=1008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做了正列举
。主要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
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张三全年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660元,低于其应纳税款,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
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因此,张三需要在2020年3月1日~6月30日内,办理汇算
清缴并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