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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规定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8 点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规定

        销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一般纳税

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

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

值税
政策执行。


        那么,现行销售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

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比

照销售旧货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按照此规

定执行,将会导致错误纳税。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进行了简并,统一简并为现行的3%,财

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

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

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参考财税〔2009〕9号文件执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理,依据财税〔2014〕

5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

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