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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支付境外再保险费的税务处理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8/12/18 点击:
                                                支付境外再保险费的税务处理

        不同于传统保险的经营模式,再保险行业风险分散的国际化和风险传

递的多链条化,使得再保险服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具有一定

的复杂性。近期,笔者在征管实务中发现,不少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在与境

外再保险公司合作时,没有充分考虑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涉税风险。


        再保险业务涉及增值税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

行为。在再保险业务中,主要涉及3方参与者,即被保险人、原保险人、

再保险人。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保险

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转嫁风险责

任支付的保费叫作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保险标的和再保险公司的位置不固定,可能位于境内,也可能位

于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态呈现多样化发展,形态的多变也加剧了涉税问题

的复杂化。


        案例:境内M工厂,向境内甲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甲保险公司将部分

业务分保给境外乙保险公司。从保险链条角度分析,M工厂的保险风险,

起初由境内甲保险公司承担,再通过再保合同,转移给境外乙保险公司。


        从增值税链条角度来讲,在M工厂向境内甲保险公司投保过程中,境

内甲保险公司向M工厂收取的保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境内甲保险公司

将保险合同分保给境外乙保险公司过程中,由于取得再保险保费收入的保

险公司乙位于境外,无法就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

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

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因此,境内甲保

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服务”税目(适用税率6%)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凭借

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企业所得税也应代扣代缴

        实践中,境内保险公司基本都能够意识到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往往忽略了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关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境内保险公司

向境外保险公司分出应税保险业务,应当代扣代缴分出保费对应的企业所

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

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

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合作时,境外再保险公司取得了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负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同时,境内企业有企业

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除非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再保险业务中,因为提供再保险服务的境外保险企业,一般通过电子

合同的形式与境内保险企业签订合同,不会外派人员抵达中国境内,所以

境外保险企业在中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境内保险企业将其承保

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做好资料备案: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再保险合同

(中文合同)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提前做好合同备案,

待合同备案通过后,需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表》。


        建议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合作,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还需进一

步明确。


        尽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境外的再保险保费收

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境内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但是经笔者调研发现,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境内保险公司往往忽略了对支付境外的再保险保

费收入履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所以,相关政策需明确境外保险公

司对境内保险标的提供再保险服务,是否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保险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明确再保险收入性质、

适用何种扣缴形式,指定扣缴还是源泉扣缴。如果适用指定扣缴的形式,

建议丰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章

第三条对劳务的界定,明确劳务除包括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

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

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外,还包含再保险服务。此外,建议明确跨境

再保险服务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再保险作为一个风险高度集中,且需要多

渠道、多途径、跨地域分散风险的行业,其国际化战略布局的重要性日益

突显。境内、境外再保险业务的相互交流,不仅有利于分散保险风险,而

且为境内再保险创造了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一带一路”项目的良好机遇,

税收政策上也应该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