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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时是否还要缴印花税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3/06 点击:
        房屋租赁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已经缴纳过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否还要

再贴花?有关各方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实务中,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承

租人发生变化,这类问题并不少见。


        2018年10月,甲资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医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

约定,甲公司将一栋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出租给乙公司,用

于医疗体检营业使用;租赁期自2019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租金总

额1440万元,物业管理费260万元。甲、乙公司均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印花



        2018年1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房屋承租人由乙公司变更为丙公司,

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与义务一并由丙公司承接。协议中还约定,若租赁

期间,丙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公司承

担,乙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那么,合同主体变更后,甲、乙、丙是否还需缴纳印花税?对此,财

务经理认为,甲方和乙方在第一次签约时,已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合同主

体变更后,双方均无需申报纳税;丙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计算缴纳印花税。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人,

无须申报印花税。


        从纳税义务人范围来看,《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

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变更后的协议存在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是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因此,双方均应申报纳税;而乙方在变更协议中是担保人,不是纳

税人。


        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订立、

领受应税凭证时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一

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因此,对甲、丙双方而言,

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房租合同,应在签约环节申报缴纳印花税。甲公司和

乙公司签订合同时缴纳的印花税,不能替代甲公司和丙公司重新签订合同

时应该缴纳的印花税。


        值得关注的是,甲公司和丙公司计算房租合同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

为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甲和丙各自应交印花税额为14400元

(144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