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阴阳合同逃税 难逃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6/17 点击:
近日,A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和其两名股东摊上了大事:被法院判决犯逃
税罪,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两名股东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10万元。除此之外,税务机关根据法院判决,依照有关规定将这两名股东列
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公司用“阴阳合同”偷税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0年1月,卢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倪某各自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一家房
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一个住宅小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初为倪某,2016年1月
更换为卢某的妻子。
在2010年~2015年期间,这家公司以每平方米1580元~3600元不等的价
格出售所建住宅。为逃避纳税义务,卢某、倪某等人在收到购房者以现金、转
账方式交来的部分购房款后,并没有存入公司账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单
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1400元不等的虚假合同,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以
少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
税务稽查迅速查处
2017年11月,A市税务机关获得该公司涉嫌隐瞒收入的线索,迅速立案,
成立专案组查处。
依托税警合作和第三方信息利用机制,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得到A市公安
机关、房管局和住建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调取账册、查询银行记录、约谈笔
录核实等工作顺畅推进。与此同时,专案组通过外围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取
得大量第三方证据资料。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税务机关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审理,于2018年2月依照
有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依法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
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缴偷税金额598万元,缴纳罚款379万元。
由于该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约80%,而且在经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及时
按照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案公司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检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倪某、卢某被A市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立案侦查。
2018年8月,A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很快以该公司及两名股东涉嫌逃税
罪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身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
纳入库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倪某、卢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
人员,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
税申报等方式,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
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单位和倪某、卢某犯逃税罪,对被告单
位判处罚金100万元,对倪某、卢某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入刑后被列入“黑名单”
收到法院判决后,A市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七条规定,将被法院判决作为该案
实际责任人的倪某、卢某及时列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公布,并将有关
违法信息推送至有关联合惩戒单位,使其受到多方联合惩戒。
这个结果是倪某和卢某当初万万没有想到的。世上没有后悔药,现在两人
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