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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阴阳合同逃税 难逃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19/06/17 点击:
        近日,A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和其两名股东摊上了大事:被法院判决犯逃

税罪,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两名股东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10万元。除此之外,税务机关根据法院判决,依照有关规定将这两名股东列

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公司用“阴阳合同”偷税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

        2010年1月,卢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倪某各自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一家房

地产公司,合作开发一个住宅小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初为倪某,2016年1月

更换为卢某的妻子。


        在2010年~2015年期间,这家公司以每平方米1580元~3600元不等的价

格出售所建住宅。为逃避纳税义务,卢某、倪某等人在收到购房者以现金、转

账方式交来的部分购房款后,并没有存入公司账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单

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1400元不等的虚假合同,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以

少申报或不申报的方式偷逃税款

 
        税务稽查迅速查处

 
        2017年11月,A市税务机关获得该公司涉嫌隐瞒收入的线索,迅速立案,

成立专案组查处。


        依托税警合作和第三方信息利用机制,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得到A市公安

机关、房管局和住建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调取账册、查询银行记录、约谈笔

录核实等工作顺畅推进。与此同时,专案组通过外围调查、走访群众等形式取

得大量第三方证据资料。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税务机关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审理,于2018年2月依照

有关规定认定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依法对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

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缴偷税金额598万元,缴纳罚款379万元。


        由于该公司涉嫌偷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约80%,而且在经

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及时

按照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涉案公司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检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4月,倪某、卢某被A市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立案侦查。

        2018年8月,A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很快以该公司及两名股东涉嫌逃税

罪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身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

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

纳入库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倪某、卢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

人员,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

税申报等方式,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

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近日判决被告单位和倪某、卢某犯逃税罪,对被告单

位判处罚金100万元,对倪某、卢某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入刑后被列入“黑名单”


        收到法院判决后,A市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七条规定,将被法院判决作为该案

实际责任人的倪某、卢某及时列入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公布,并将有关

违法信息推送至有关联合惩戒单位,使其受到多方联合惩戒。


        这个结果是倪某和卢某当初万万没有想到的。世上没有后悔药,现在两人

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